区块链NFT法律问题思考

在2022年5月25日的NFT Berlin大会上,Jose Nuno Pinto (Web3 Lawyer, MJP PARTNERS)发表了题为“NFT Law and Regulation”的演讲。对于其谈及的问题有三点觉得比较有意思,提取出来,进行了一些思考:

1.NFT如是和一些实物产品,现实服务绑定的,会有需要写一些相应的合同来去确认债权关系
2.NFT的确权,例如nft图像的创作者,开发人员以及平台各种nft参与方如何确定其权属
3.NFT证券化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合同的撰写,其实合同本身的撰写是简单的,那这个其实是通过合同来去约定了一个债权,但是,债权他的整个强制力和优先性却有很多谈论空间。根据物权法的原则,物权具有排他性,可以存在同一物的多个共有人,但是并不存在在先物权和债后物权。物权的确定根据标的物的不一样,有不同的确认方式。对于动产的物权转移,是交付主义。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是登记主义。对于车、船是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物权其实是确定的,明确的。但是物权上面却有担保物权。同一个物上面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就存在了先后受偿问题。留置物权优先受偿,如果是为了从事经营生产,使用所购买的产品进行货款上的抵押,那这个也是优先受偿。需要情况下就顺序受偿。担保物权的设立也有多种情况。保证、质押、留置、让与担保等。假如说nft合同指向的标的物上存在权利瑕疵,会存在受偿时候的优先顺序问题,是权利负担随之转移或者是具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问题。

在动产中不具有所有权的问题,因为动产是交付主义,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主义,以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方式。而汽车,船舶等动产是以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对抗第三人。那NFT连接的财产,在所有权瑕疵方面,那或许会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那么,无权处分情况便要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从而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第三人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义务,从而论证善意取得?

在担保物权方面,NFT链接的标的物已经存在在先的担保物权,也存在购买到了一个有权利瑕疵的标的物。假如说该担保物权是进行了公示的话,那么应当推定受买人预先可知该财产的权利瑕疵情况,因此,应当既受承担其权利瑕疵。那么假如说该担保物权并非进行了公示,那么,从流通的角度上来说,是否应该采取第三人善意制度,从而在多次流转后不追究其物上权利负担。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所有权人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和出现在专利上的所有权人确权问题是一致的。因为在专利上,既有申请人,又有发明人。基于职务或者是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是在职务期间所创作出来的专利,其权利人应该属于其单位。

NFT在创作的过程中,既有图像的创作者,又有程序员将其编程上链,又有NFT上架的平台运营方,那么对于他们的权属归属,其实可以参照专利的做法。另外,更多的应该从NFY他本身一个构成进行认证,因为NFT有可能是各种形式,不仅包括艺术品,类似音乐,图片,视频,而且还包括股票、地契、债券、资料等等。前者对于其原始创作者确实是赋予了NFT最多的价值,但是后者的话更多的是来自于现实生活中与虚拟世界的链接。NFT所有权人的确定,对于前者来说,更多是确权NFT艺术品的创作者,而对于相应的程序员以及上架的平台应该根据其双方签署的协议来进行确权。程序员在此过程中可能更多提供的是一个可替代性的技术支持,平台也是具有可替代性,其在NFT价值属性构成占比以其可替代性而降低对于NFT价值的确认。另一种可能性是艺术家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的程序员和平台相应的费用,便撇开了后者对于人的所有权占比,或者是可以通过协议形式约定所有权人以及平台对于的NFT价值的攫取(例如,每一次销售可以获得一定百分比的许可费用),从而代替相应服务费的支出。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nft是否属于证券,归入证券法进行管辖。这个问题今天看了,文章针对美国的相关证券法律特别详细地阐述了。

汉坤Web3.0 投融资法律指南系列(四):美国证券法监管

首先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事件发生是否落入相应法律的管辖。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是否满足额证券的一些判定条件(Howey test):1.有金钱投资(invest his money);2.投资于共同事业(in common enterprise);3. 预期获得利润,且该利润来自于他人的努力

上述情况可能更多的是涉及一个代币是否属于证券的一个问题。而且其前提是整一个管辖要落入scc的管辖范围。那么假如整个交易和整个标的物是完全不触及美国的话,那也无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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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houghts on “区块链NFT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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