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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20 年版) 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种植及产品生产 3. 酿酒葡萄育种、种植、生产 4. 啤酒原料育种、种植、生产 5.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6. 高产高效青贮饲料专用植物新品种培育、开发 7.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8. 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9. 芳香植物的育种、种植,精油的萃取 10. 中药材种植、养殖 11. 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12. 森林资源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大径级用材林、竹林、油茶等经济林、珍贵树种用材林等) 13. 林下生态种养 14.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15. 种畜禽和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6. 防治荒漠化、水土保持和国土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7.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二、采矿业 18.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19. 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20.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21.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22. 我国紧缺矿种(如钾盐、铬铁矿等)的勘探、开采和选矿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23. 安全高效环保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含维生素、蛋氨酸),动物促生长用抗菌药物替代产品开发、生产 24. 宠物饲料、食品开发、生产 25.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26.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 27. 生物乙醇(不含粮食转化乙醇)的开发、生产 (二)食品制造业 28. 高温杀菌乳(130℃2 秒以上杀菌)的开发、生产 29. 奶酪和再制奶酪、奶酪调理食品生产 30.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31. 针对老龄人口和改善老龄人口生活品质的营养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配方食品的开发、生产 32. 烘焙食品(含使用天然可可豆的巧克力及其制品)、方便食品及其相关配料的开发、生产 33. 糖果、口香糖、蜜饯、冰淇淋、膨化食品、酸奶生产 34. 森林食品加工 35. 植物蛋白仿生肉食品开发、生产 产 36. 天然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酶制剂、发酵制品、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生 37. 无菌液态食品包装材料的开发、生产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38.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纺织业 39. 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编织等工艺及多种工艺复合、长效整理等新技术,生产功能性产业用纺织品 40. 采用数字化智能化印染技术装备、染整清洁生产技术(酶处理、高效短流程前处理、针织物连续平幅前处理、低温前处理及染色、低盐或无盐染色、低尿素印花、小浴比气流或气液染色、数码喷墨印花、泡沫整理等)、功能性整理技术、新型染色加工技术、复合面料加工技术,生产高档纺织面料;智能化筒子纱染色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41. 符合环保要求的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桑柞蚕丝、彩色棉花、彩色桑茧丝类天然纤维的加工技术与产品生产 42. 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43. 高支棉纱的生产 44.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及服装半成品生产 45. 功能性特种服装生产 (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6.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47.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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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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