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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éveloppement des avantages distinctifs de la finance offshore à Shanghai et Hong Kong

1. 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 (1) Definition 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 is a type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 also known as “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 is a market where non-residents engage i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business. The offshore market targets non-residents, and the funds must come from non-residents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bank is loc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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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香港离岸金融区别优势发展

一、离岸金融市场 (一)定义 离岸金融市场是金融衍生市场的一种。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亦称“境外金融中心”,是非居民间从事国际性金融业务的市场。离岸市场以非居民为交易对象,资金必须来源于银行所在国的非居民和其他国际来源的外币资金。离岸金融市场是一种无形市场,从广义看,它只存在于某一城市或地区而不存在于某一固定的交易场所,它是通过所在地各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业务交往而存在。 (二)形成条件 一般来说,一个城市或地区要形成离岸金融市场,必须要具备这样一些条件: 1.放宽金融管制和外汇管制,允许对跨境资本的自由流出流入,减少对利率及金融交易的限制;免除对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要求; 2.有宽厚的税收政策,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诸如要求减免或完全豁免利息预扣税、所得税、地方税和印花税等; 3.保持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局、经济的稳定,政策变化和法律修订需具有较强的透明度,具备经济稳步增长的背景。要有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以保护金融交易双方的市场秘密; 4.具备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具备有经验和高效率的金融机构,拥有大量金融专业人员和先进的国际通讯设备,为非居民提供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5.具备有利的经济和自然地理位置,连接全球的国际金融市场网络,以及所在地城市或地区跨国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相对集中等。 (三)影响 1.积极方面 从积极方面看,在战后世界金融的发展上,离岸金融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降低了国际资本流动的成本、强化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便利了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而且用利率自由化、零准备金率等重新塑造了许多国家金融管理体制的面貌。 2.消极方面 从消极方面讲,且不提那些带有“洗钱”色彩的避税港,仅是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的资本流动,就曾经一次又一次地冲击各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资本项目自由化、利率自由化、零准备金率等昔日离岸金融市场吸引资本流入的“卖点”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国家金融体制的特征,内外混合型、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对国家经济的冲击削弱,因而,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非议也就日益集中于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 首先,它给予国际游资逃避监管以及操纵资本流动的机会。现代机构投资者通常要接受严密的监管。以美国的共同基金为例,它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在组织结构和经营的所有方面几乎都要接受严格的监管,包括可投资证券的类别、比重等。相反,对冲基金大部分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无需接受上述监管要求,并可以在大多数市场参与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奉行极为激进乃至不无操纵市场色彩的投资策略,而它们的这些策略在20世纪90年代的历次大的金融危机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次,为逃税、资本外逃和洗钱犯罪创造了机会。资本外逃是世界性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尤其突出。当今15个重债发展中国家中,有9个曾经出现大规模资本外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前苏联东欧转轨经济体的资本外逃问题也极为引人注目,以至于出现了这种说法:“俄罗斯惟一的资本形成发生在塞浦路斯的银行账户上。”这些外逃资本,就有相当一部分流入离岸金融中心。乌克兰前总理拉扎连科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从俄罗斯低价购买石油,然后在乌克兰市场上高价出售牟利,所得非法收益中相当一部分流向离岸金融中心。1999年8月,瑞士调查人员在日内瓦某家银行发现拉扎连科1996年设立的私人账户,该年流动在这些账户上的资金总额有7200万美元,其中约4400万美元流向加勒比地区的银行。尤科斯、秋明石油、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等在私有化浪潮中涌现的俄罗斯巨型企业集团,其法定注册地均不在俄罗斯国内,而是选在塞浦路斯、直布罗陀、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在这些莫斯科力量不及的地方,正在忙于化公为私的人可以合法洗钱,已经化公为私者则可以大幅度避税。 离岸金融中心在协助逃税、资本外逃和洗钱犯罪中的作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感。2000年6月21日,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宣布了与打击洗钱活动合作不力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巴哈马、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多米尼加、列支敦士登、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等离岸金融中心名列其中。 3.监管问题 随着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经济生活的影响日趋显著,国际社会已经难以容忍离岸金融中心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对离岸金融中心的国际监管趋向强化,监管的目标是改进其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1)国际经济组织的全球监管协调 目前,最重要的全球性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是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以及“G7”1999年2月建立的金融稳定论坛。该论坛建立后,陆续吸收了澳大利亚、香港特区、荷兰、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的代表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国际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专家组成委员会,从而大大增强了自身的影响力。虽然这些机构发布的准则并无强制效力,成员国可选择实施,但为了表明本国金融稳健,成员国通常会竞相实施这些准则,甚至执行更严格的规定。 1999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成立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在2000年3月发布的报告中,该工作组建议离岸金融中心实施国际认可的标准,特别是关于监管、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的标准,并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其他标准制定机构开展合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程序来评估离岸金融中心遵循国际标准的程度。由于各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标准的遵守程度不同——香港、新加坡等离岸金融中心拥有颇为完备的监管体制,而加勒比地区、太平洋岛屿离岸金融中心则几乎是没有任何监管措施的“避税天堂”,为激励离岸中心遵循国际标准,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按照金融监管质量和国际合作程度将各离岸金融中心分类,实行区别待遇。其中,开曼群岛、萨摩亚、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根本不合作者”。 (2)来自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压力 欧盟要求离岸金融中心加强监管的努力是围绕推行新的“储蓄税收法”(今年1月1日升效)展开的。由于西欧各国税率较高,欧共体/欧盟国家一直有大量的居民资产存放在瑞士、卢森堡以及加勒比地区和太平洋岛屿离岸金融中心,从而侵蚀了欧共体/欧盟国家的税基。“地下经济”发达的意大利和高税收高福利的德国税源所受侵蚀尤其严重。2002年1月,欧盟通过新的“储蓄税收法”,目的是清除银行保密制度,保证欧洲各国政府能从本国公民的存款利息及投资收入中获得相应的税收。2003年2月,欧盟通过了制止资金外流的草案,规定从2004年起,除卢森堡、比利时和奥地利之外的欧盟成员国都必须采用银行信息交换机制,以便存款人居住国政府了解本国居民在海外的存款利息收入,并对其征税。瑞士不愿意放弃银行保密制度,但在欧盟的压力下与之达成协议,向欧盟公民的银行账户征收特别税。 欧盟推行新“储蓄税收法”的努力重创了欧洲各避税地的离岸金融业务,从而促使资金流向欧洲以外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向欧洲以外的离岸金融中心施加压力,要求其配合新“储蓄税收法”。由于加勒比地区离岸金融中心很多是欧洲国家的属地,因此成为欧盟及其成员国施加压力的重点。 在国际压力下,离岸金融中心相继或多或少强化了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尤其是金融机构。 (3)中国的政策选择 我国内地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跨境资本流动规模上升,也具有正反两方面意义,所以,有关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的政策也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无序的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给我国经济生活造成的混乱,要加强对其监测和监管;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内资企业大量赴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固然部分动机是为了逃税、财务造假乃至侵吞公有资产,但也有部分动机是为了满足跨国经营在资金跨境调度等方面的需求,或是为了取得与外商平等的待遇。对这些正当需求,政府应当努力予以满足,从而削弱其赴离岸金融中心的内在动机。企业通过离岸公司隔离风险和提高资产流动性的期望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借此逃税和侵吞资产的动机则是需要提防的。可供选择的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改进对资本流动的监管 迄今,我国的资本项目监管还是一种不对称而且不全面的监管:对资本外流的监管严于对资本内流的监管,对内资机构的监管严于对外资机构的监管。有鉴于此,应将资本内流与资本外流、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体纳入监测范围。其中尤其重要的一点是,内地外经贸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在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尤其是对同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开始执行,是这个方面的重要进展。只有在弄清楚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资本流动的真实规模、构成、资本来源的基础上,才能提出适当的政策,这是工作的重点,也是工作的难点。 加强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我国目前还缺乏足够的实力要求离岸金融中心为我国而提高其资本流动的透明度,但我们有能力通过推进国际组织的监管而从中受益。要充分重视香港的特殊作用。 适度限制有关机构在内地开展离岸金融服务 目前,已经有公司在中国内地开办了代理注册离岸公司业务,如巴拿马摩根&摩根律师事务所、离岸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鸿基国际商务等,其主营业务中均包括“注册离岸公司或提供离岸金融服务”等业务。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政府不宜明确禁止它们开办这类业务,这样做反而可能使它们和有意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转入地下市场,更加难以监管。但是,政府应当限制这些企业的业务宣传,如在其广告刊登方面做出限制等。实际上,美国也限制在美国出版的报刊上刊登宣传离岸金融服务的广告。 整顿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工作 目前,离岸金融中心对我国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可能助长国有资产改制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此,政府应当大力整顿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工作。 加强对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金融监管,防范其从境外转嫁金融风险 首先,银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各家银行改善信息交流,包括本地和异地的信息交流,以便掌握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状况。尤其是对属于同一集团的多家离岸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努力掌握集团总体资产负债结构。其次,通过各种方式改进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流,尽可能提高离岸公司经营的透明度。 放松资本流动管制,便利企业跨国经营 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于注册离岸公司,原因之一就是想借此规避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中的某些过度管制措施,取得资金运用的更大主动权,满足本公司开展跨国经营的需要。鉴于我国目前已经不存在外汇缺口,适度放松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满足企业的上述正当需求正当其时,政府在这方面的改革应当继续下去。 取消对外资的过度优惠,实现内外资待遇平等 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动机之一是享受对外商的“超国民待遇”。目前,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遭到的反对日益强烈,从税收、审批、土地、借用外债等方面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时机正日益成熟。 (世界知识) 二、国际离岸金融的整体情况 (一)发展历程 现代离岸金融市场大致是在近50年里发展起来的。 1968年10月1日,设在新加坡的美洲银行首先获准设立一个亚洲货币单位;至1970年,新加坡又批准花旗银行等16家银行经营境外货币业务,亚洲离岸金融市场由此开始形成。此后,香港、马尼拉、东京、纳闽(马来西亚)、曼谷相继设立了离岸金融市场。 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联储允许美国银行在加勒比地区的巴哈马和开曼群岛建立只有一个信箱的“贝壳”分行(shell branches),并藉此参与欧洲美元市场,加勒比地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开始形成。 虽然离岸金融市场起初是为逃避监管而产生的,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的情况下,不少国家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在本国设立离岸金融市场,试图获得提高金融服务收入、资本流入以及增加本国金融服务业就业等利益。不仅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如此,就连美国也于1981年在纽约、底特律等地设立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国际银行设施”,试图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美国银行吸引回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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