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倒卖毒品赚了几千块,被判3年半!| 毒品刑事辩护
*以下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号无关,本号不承担因作者个人言论而引发的相应责任。 今天犯罪嫌疑人家属又找到我,让我看看这个刑事案子还有没有办法。还挺于心不忍的,给她案件梳理了一下,找了一些人,探讨和分析了一下这个案件。写下此文属于将此案的办案经历和心得进行一个分享。本文会更多地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阐述和分享。 该家属是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其实,但是是根据宗教仪式结了婚,但是未注册婚姻。从法律角度来说,并非合法夫妻,但是从宗教意义上来说,已经是夫妻了。 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今年才22岁,目前根据检察院量刑建议,预计会被判3年6个月。设想下,22岁花样年华需要等待一个人3年半,而且还一如既往,始一如终等待他,想办法,找律师,伸张,这需要多大的坚持和信念,所以我还是想想办法怎么帮一下。 犯罪嫌疑人家属情况也不太好,家里老人家都因为这个事情担心得生病了,犯罪嫌疑人老爸三次中风,思念儿子下,病情还更加加重了。 案件情况 从去年八月被捕,到现在在等待审判。 犯罪嫌疑人为乌兹别克斯坦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捕。 犯罪嫌疑人在14次的交易中前后共盈利7766元。 犯罪嫌疑人每克盈利50元,涉案数额为155+12(未收款)=167克。 涉案毒品类型为:大麻。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十分良好,被捕后,如实交代,积极供出同案犯,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目前检察院量刑建议是3年6个月,法院大概率会按照这个量刑建议做出判决。 案件难点分析&论述 犯罪嫌疑人家属身份认定 这件事情全程都是其女朋友办理和跟进。因为犯罪嫌疑人为外国人,其家属在其本国内。女朋友作为其最亲近的人,操办所有的事情。对于其女朋友的身份,为此案带来了非常多的不便利。 无法为其进行聘请律师、委托律师 无法在审判后,进行探视 其女朋友虽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宗教仪式上的婚姻,但是并不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夫妻。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只有当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以后,才属于法律保护上的合法婚姻,才可以享有近亲属可以享有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近亲属才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而一般来说我国对于近亲属的认定为:上下左右,即父母(上),子女(下),丈夫/妻子(左右)。 *在有些情况下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近亲属 在本案中,由于其女朋友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无法为其进行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也无法在审判后,进行探视。这对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其女朋友而言,都从司法上,带来了十分大的障碍和心灵疏导上的鸿沟。 犯罪事实以及量刑认定 本案中,虽然涉嫌的毒品数额少(不足200g大麻),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多次进行贩卖,触及了相应的加重情节,因此适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情节。 我的思考和辩护: 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它仅仅是以换取吸食为目的进行大麻的交换,并不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而且被告是外国人,在很多国外的国家,大麻是合法的,被告不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因此,被告其并没有很深的主观恶性。从立法解释的角度上来说,该司法解释是针对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而被告并没有比较深的主观恶性,因此,不应当适用严重情节。 犯罪嫌疑人通信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女朋友表示一直未能收到犯罪嫌疑人的书信,十分着急。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中,和家人、爱人通信,是一个十分必须以及强烈的心理需求。家属十分担心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也有表达自己内心的强烈需求。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通讯自由是基本的人权。即使是在战争中,战俘应当被保障基本的通信自由。 本案中,书信一直未被收到,我们估计,是因为信件需要被翻译,但是法院并没有相应的经费要聘请相应的翻译,因此法院和看守所互相推诿,法院说没有收到书信,看守所说这块归法院管。 应对措施: 让当事人请求当地领事介入,领事请求外事部门,外事部门联系法院,引起法院的重视。 办案期限 本案的办案期限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期限的情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超期需要向上级申请,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经常的情况是,当当事人要求相应部门出具相应上级批准的证明,往往是诉诸无门,法院电话打不通,不接见,加上现在疫情,超期更是有更多的理由。 另外,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将近一年,虽然说会折抵刑期,但是监狱的条件会明显比看守所好,案件一天不审查终结,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内。因此,从对于犯罪嫌疑人更好的生活条件的角度上来说,尽快将案件办理终结,转移到监狱,犯罪嫌疑人才可以获得很好的生活条件。 被扣押的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被没收了数台手机、手表、其女朋友的首饰等。在实践中,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只有在案件办理终结之后才会归还,而且对于财产类物品,例如保证金,经常会通过何种理由对其进行扣取(充当相关机关的经费)。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